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13号] 的有关规定,山东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组织开展2018年山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单位
1.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丙级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单位;
2.拟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且已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单位。
二、比对项目
活性炭管中甲苯、活性炭管中乙苯、滤膜中铅、滤膜中镉、溶液中盐酸
三、工作要求
1.各参加单位于2018年3月29日前填写2018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登记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传真至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并将本次比对工本费用1600元(费用包括样品费、证书费、邮费等)汇至山东省化工研究院。
2.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于2018年4月20日前完成比对样品的发放,各参加单位在收到样品后2日内确认样品,将样品状态确认表(附件2)电子版传至电子邮箱,逾期未发送确认表的视为样品完好。
3.各参加单位按比对工作程序(附件3)完成比对工作,于2018年5月2日17时前将检测结果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同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复印件、检测报告原件(正本)寄至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同时将结果报告表发送至联系邮箱。
4.比对工作结束后,山东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及时总结分析,并将总结材料于2018年5月31日前予以公布。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朋玲
联系电话:0531-82600646,15153168508
传真:0531-82663158
电子邮箱:sdwhb2002@sina.com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0号 山东省化工研究院4号办公楼
邮政编码:250014
五、汇款信息(不接受个人汇款):
单位名称:山东省化工研究院
开户行:农行济南文苑支行
账号:15-153201040002098

附件1
2018年职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登记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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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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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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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别 |
□乙级 □丙级 □检测 □拟申请 |
取样方式 |
□自取 □邮寄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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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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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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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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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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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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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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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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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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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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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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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样品状态确认表
机构代码:
注:样品包装完好、无破损、无性状改变,在状态确认栏中打√,并按规定时限将该确认表发送至联系邮箱,原件随检测结果报告表等一同寄回组织单位;如样品发生包装破损、性状改变,请在备注中说明并联系组织单位,及时将该确认表原件寄至组织单位进行样品更换工作。
参加比对机构样品领取人: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2018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
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程序
各参加单位接到样品后,请认真查收样品,确认无误后,按下述程序开展比对工作。
1.比对样品
参加单位需检测滤膜中铅、镉含量,活性炭管中甲苯、乙苯含量,溶液中盐酸浓度。滤膜铅、镉含量报告单位为“μg/张”,活性炭管中毒物报告单位为“μg/支”,水中盐酸浓度报告单位为“μg/mL”。
2.样品分析及结果报告
按照所选定的方法对样品进行分析,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3.分析方法
参加单位可自行选择本单位常用的职业卫生领域分析方法进行测量分析。
4.报告要求
(1)比对样品的分析结果请填在检测结果报告表上,表格中的所有信息应认真填写,不得漏项。
(2)检测结果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同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复印件一份,谱图请统一用A4纸复印)、检测报告原件(正本一份),一同于2018年5月2日17时前寄至山东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同时将结果报告表发送至联系邮箱。
5.工作要求
各参比机构各参比机构应严格按照“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附件3 单位编号:
检测结果报告表
单位名称:
样品分析人:
部门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填 表 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的检测结果报告单
检测方法名称及其所依据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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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分析仪器设备名称与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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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 |
样品编号 |
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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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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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